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意外伤害保险(2013 修订)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万元*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5)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本主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 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我们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应予以扣除。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主合同保险金额时, 本主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主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