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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修订)

2016-09-121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作为其他保险的附加责任或者其他保险作为意外伤害... 答:附加险<br />问: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答: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因为意外发生伤残或者死亡给予赔付的费用. 意外伤害医疗是被保险人遭遇伤害事故需要住院治疗的费用.<br />问:作为其他保险的附加责任或者其他保险作为意外伤害... 答:"作为其他保险的附加责任":这时候叫做“附加意外险” “或者其他保险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时的意外伤害保险"就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br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投保年龄: 16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修订)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残保障 10万元*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被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上菜保险金。如质量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上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根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4)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附加合同终止。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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