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市民买了一份交通意外险,根据保障责任,飞机意外保障40万元、火车和轮船意外保障均为10万元、汽车意外保障为2万元。前不久,该市民到外地出差,乘坐单位来接机的公务车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理由是投保人乘坐的是公务车,而非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合法客运车辆。无独有偶,周先生2003年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上个月,他在步行时被一辆电动车带倒,送医后不治。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指出,其死因是“心肌梗塞”。事后,周先生的家人提出赔付要求,却被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原因为疾病,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赔。
可见,尽管意外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额”的优点,但并非所有意外事故都能获赔。因为,虽然投保人认为的意外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但在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还是会严格界定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外险中的“意外”。拿南京市民的例子来说,很多人觉得只要坐车出车祸就可获赔,实际上该款交通意外险明确,汽车意外保障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汽车,如公交车、长途客车和出租车等遭受意外伤害,才能给付保险金。由此,投保人乘坐私家车和公务车就不在保障范围内了。
再拿周先生来说,走在路上发生事故导致身故,尽管符合保险对于“意外”的定义,却不符合“外来的”标准。因为,周先生身故是其自身所患心脏病所致,而疾病并不属于意外伤害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故此亦无法获赔。
种种案例提醒投保人,购买意外险应要求保险公司出示具体条款,尤其须对意外事故的概念、承保事项及理赔进行说明;此外,还应弄清意外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避免保险公司在出险时拒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