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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公司保险营销人员制度改革的建议

2015-06-1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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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中国大陆保险公司现有的保险营销人员制度显现了他的不足和弊端,通过对国际上不同国家和地区保险营销制度的对比分析,对我国现行的保险营销员制度提出了改革的必要性和建议。以下会重点对比美国、日本、中国台湾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
本文摘自中国保险学会2011年度研究课题《保险营销个人代理人体制国际比较》,课题作者:中国人寿战略规划部课题组, 作者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的差异,国际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营销制度各有特点,本文选取美国、日本、中国台湾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对其寿险营销员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以期对中国大陆地区保险营销员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一、各国现行寿险营销员制度的特点对比

从营销员法律地位来看,当前美国主要采取法定雇员和独立合同人员两种形式;日本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明确了寿险营销员与寿险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即雇员制;台湾地区在1998年将保险业正式纳入《劳动基准法》,寿险营销员开始逐步向雇员制过渡,受经营成本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难以普及纯粹的雇员制,目前主要采取劳动与承揽双合约制度。结合中国大陆现实状况,美国和台湾地区的经验更具有借鉴意义。

从营销员收入体系来看,美国保险营销员佣金制度鼓励保单销售质量和长期服务,首年佣金标准较高,续期佣金支付年限较长;日本寿险公司主要按照保险产品、缴费方式及保险期限的相应换算比率来计算营销员收入,这些业绩必须以保单持续有效为前提,若出现保单失效,公司将扣除营销员之前得到的相关业绩激励和工资;台湾地区寿险营销员薪酬体系注重强调业绩导向,营销员收入来源主要是首年佣金和续期佣金,目前主要采取佣金平准制,各寿险公司发放续期佣金的期限,大多只维持发放到第五或六保单年度,从第六或七保单年度起有些公司会额外提取部分比例列入营销员的公基金。

从营销员资格认证和教育培训体系来看,美国、日本、台湾地区都具有严格的资格认证体系和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都明确了具体的培训课程和时间要求。

从营销员长期保障与发展来看,美国、日本、台湾地区均注重为营销员提供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福利保障;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后还增加了对营销员精神层面的关注和支持,比如为营销员提供职业发展规划、创造职业发展平台,通过恳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加强与营销员情感沟通等。

二、对中国大陆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的启示

中国大陆地区自1992年引入保险营销制度以来,保险营销员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保险公司主要的业务渠道。然而,由于发展历史较短,保险营销制度仍然存在很多瓶颈问题。比对美国、日本、台湾地区寿险营销员制度发展改革历程,我们可以积极借鉴相关经验。

第一,借鉴台湾地区经验,循序渐进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可以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的方式,实现保险营销体制的平稳转型。一是可以从建立员工制精英销售队伍入手探索改革。二是逐步探索代理、劳动合同转换机制。三是以保险公司直属代理人模式为主,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

第二,借鉴美国大型保险公司经验,积极探索专属代理公司模式。一是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将寿险公司的个人营销条线分离出来,成立全资销售子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分发挥专业化经营的优势。二是积极探索专属代理制。随着国内营销员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销售精英和优秀的营销主管会逐渐产生脱离所属保险公司成为代理机构的意愿。国内保险公司应前瞻性地探索专属代理制方面的问题,比如劳动关系、长期福利保障机制、日常激励机制等,在市场改革中占据主动地位,防止优秀销售人才和营销主管流失对公司业务产生影响。

第三,借鉴日本营销员管理经验,努力改善营销员队伍形象。起初日本营销员的社会地位也不高,这一点与中国现在的状况相同。但是,随着国民对保险功能认知的增强,加上日本各公司逐步规范对对营销员的培训、强调保全服务、看重客户满意度等措施使得保险营销员的社会地位得到了较大改善。建议各大保险公司要注意维护自己公司的形象和行业形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同时对营销员队伍进行严格的规范培训,特别是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对展业行为的管理以提高整个行业营销员的社会地位。

第四,不断改善营销员待遇和保障,稳定保险营销队伍。国内保险公司可借鉴美国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加强与营销员合同透明度管理,明确营销员招聘、工作、退职的相关规定和权利义务,承担与保险营销业务直接相关的考试、培训、保险单证等费用,不以任何名目向营销员转嫁公司正常业务活动所必需的经营成本,切实保障营销员的合法权益。二是采取多种灵活形式,通过公司和个人共担的方式,逐步完善营销员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福利保障,增强保险营销队伍归属感和稳定性。三是借鉴美国续期佣金给付期限较长的特点,将续期佣金平滑至更长给付年度,或增加服务佣金项目,提高营销员长期服务的理念。四是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争取营销员税收优惠政策和支持。此外,有些日本寿险公司的做法也值得借鉴,一是设置鼓励有效保单的奖金激励。二是考核营销员为客户进行的售后服务,并反映到薪酬上。三是鼓励营销员增加服务公司的年限,并与收入挂钩。四是关注营销员的精神需求,给予足够的关怀。

第五,继续完善营销培训体系,提升保险营销队伍素质。一是加快完善学院培训和专业机构培训。二是加强营销员资格考试培训的组织管理,提高保险营销队伍的持证率。三是研究制定营销队伍素质评价体系,实施保险营销人员素质持续改善计划。四是完善公司营销员内部培训制度。

第六,加快保险营销渠道多元化发展,逐步降低对传统渠道的依赖。一是积极探索网络营销、手机营销、门店营销 、券商代理等新型销售模式,进一步满足细分市场的消费需求。二是深化与各类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独立代理经营机构的独特作用。三是有力探索职场营销,积极开拓白领阶层和政府机关人员等中高端市场。

综上所述,通过美国、日本和台湾三个国家和地区的寿险营销人员体制的对比分析,突显了中国大陆保险营销员制度存在的弊端与发展瓶颈,要想加快中国大上路保险营销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必须循序渐进推进体制改革,积极探索专属代理制,提高整个行业营销员的社会地位,不断改善营销员待遇和保障,完善营销培训体系,提升保险营销队伍素质,加快保险营销渠道多元化发展,逐步降低对传统渠道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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