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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再度胎动 将在局部地区试点

2012-11-05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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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称,将选择局部地区进行力度较大的改革试点,选择恰当时机,选取一至两个地域范围不大,市场基础好,对行业冲击不大,当地政府支持的地区进行试点。试点地区全体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必须共同参与,新增营销员严格按照劳动法规依法用工,激励考核机制不得有增员利益和血缘关系。

时隔将近2年之后,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又将继续推进!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获悉,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该《意见稿》表示,将选择在局部地区进行力度较大的营销员改革试点,新增营销员严格按照劳动法规依法用工,激励考核机制不得有增员利益和血缘关系。这意味着,试点地区的新增营销员将可能由行业惯例的“代理制”转为“员工制”。

这是在2010年,保监会下发《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之后,保监会再度下发文件,准备推进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

“代理制”有望变“员工制”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寿险营销制度,是1992年由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入我国的。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为委托与代理关系,保险公司根据业绩向营销员支付佣金。营销员并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也不享受保险公司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据统计,目前国内保险营销员队伍已突破300万人,但他们因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一直处于尴尬的社会地位。这种用工方式不符合 《保险法》、《劳动法》等相关规定。

“我们不是保险公司员工,没有任何福利和保险,却要接受公司员工式的管理;此外,由于没有底薪,新人在这个行业很难生存,淘汰率非常高。”当记者问及做保险营销的最大感受时,从业已有5年之久、自称上个月光缴税就缴了1万多元的保险代理人刘艳毫不犹豫地说道:“缺乏归属感!”

此外,让刘艳这种资深保险代理人郁闷的是,保险代理人目前还存在“双重纳税”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相关税务法规和条例,保险营销员作为非企业雇员,视同其他行业的个人和法人销售代理商,对营销员的佣金同时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和个人所得税。

“归根结底,还是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的问题!因为不是正式员工,所以没有底薪,没有社保;因为属于代理人,所以必须缴纳营业税;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所以门槛低,素质参差不齐……”某保险公司副总坦言,目前保险营销员社会地位不高根子还在体制问题。据悉,为解决“代理制”引发的诸多问题,“员工制”被认为是解决之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在最新的《意见稿》中,保监会表示要引导公司理顺与营销员的用工管理关系,鼓励保险公司因地制宜有选择性与营销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方式。鼓励保险公司采取多种形式为营销员提供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提高营销员收入保障水平,敦促保险公司承担转嫁给营销员的培训、考试相关费用,切实保障营销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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