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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疗责任保险新方案

2012-03-0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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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公民的医疗保障,内蒙古推出新险种。要求地二级以上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在2012年底以前,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内蒙古保监局与自治区卫生厅、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一是争取在2011年底前,由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属地二级以上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在2012年底以前,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二是自治区相关部门可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确定承办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承保公司、承保方案;三是承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的赔偿,包括由医疗机构与患方自行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四是参保医疗机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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