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医疗损害源自意外
“医学是一门高风险的实践性科学,医学科学的特征决定了医疗意外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比如,医务人员本身存在着或受到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不良后果难以预料和防范;或者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导致。”王启仪告诉记者,“在我的临床实践中,大部分医疗损害并非源于医方的过错或过失,而属于医疗意外风险所致。”对于意外带来的损害,一些病员及其家属由于突遭打击,难以面对现实,对医务人员的解释不能接受,产生医患纠纷。 王启仪认为,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使医疗机构从繁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免去支付巨额赔偿金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使遭受意外的患者及时得到赔偿,为后续的治疗及康复提供物质基础,从而有效地缓解医患矛盾。
据了解,完整的医疗风险保险体系应包括医疗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医务人员意外险等。而目前我国医疗领域的保险中只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意外保险也只是处于自发试验阶段。
“对于意外带来的损害,世界通行做法是建立社会化的经济分担方式。”王启仪告诉记者,在我国,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都实行了自愿或半强制的保险,如车票、机票、旅游费中都包含一定额度的意外保险费,同时提供自愿的更高保额的意外险供旅客选择。“医疗行业的意外风险远远高于上述行业,更应当建立意外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已经开展了一些完全由病人筹资的医疗意外保险,如母婴平安保险、人工流产平安保险、手术平安保险、精神病人住院意外伤害保险等,这些险种受到了病人和病人家属的肯定和欢迎。据调查,保险公司非常乐意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但发展也存在阻力,阻力主要来源于与医院管理方的协作。因此要积极探求寻求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有效的合作模式。在医疗意外保险产品开发、承保及后续的理赔服务中,都要寻求医疗机构的支持和协作,克服保险公司缺乏医学人才的瓶颈限制。二者作为相互独立的经济实体.经营目标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以保险公司应以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为契机,及时跟进,逐步探索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框架,以寻求二者经济利益平衡点为宗旨,开展多种方式的互惠互利合作,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共同推动医疗意外保险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