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今年将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扩面工作。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就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内容和救助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2012年,我市在船山和蓬溪率先试点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为部分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减轻了医疗负担。今年,“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救助扩面”列入“2013年保障和改善民生新增事项”,将在全市铺开。这意味着,从今年起,市域范围内的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后,个人医疗负担较为困难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根据《通知》,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船山、蓬溪仍按试点方案执行,大英、安居、射洪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制定实施方案,8月底前出台实施。
政策解读:
◆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贫困家庭人员。
◆救助范围:按照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或其“所患病种”确定救助范围。
◆救助内容:解决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患者需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救助标准: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船山、蓬溪仍按试点方案执行,大英、安居、射洪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制定实施方案,8月底前出台实施。
◆救助申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应及时报民政部门备案。对于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体,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携带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需要携带证件的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农村特殊困难家庭必须有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证、必要的病史资料、住院费用票据,申请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赔付后的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