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称,从今天起,《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据了解,之前在静安、闸北和浦东部分街道先行试点后,有近800个家庭得到救助,在全市范围铺开后,预计将惠及至少上万户家庭。
据介绍,从2012年三个区的试点情况来看,因病致贫导致支出型贫困的家庭占到98%以上,困难程度远远超出由教育和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困难。而由于家庭各项支出的界定和核查难度较高,需要有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所以《办法》暂不考虑其他原因造成的支出型贫困。
“这次政策主要解决‘吃饭’问题,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副局长姚凯表示,定位于基本生活救助而非解决其医疗费用支出,这是由民政部社会救助制度基本目的所决定的。
姚凯透露,此次政策设计重点针对两类人群:一类是低收入家庭享受医疗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另一类则是低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不能享受医疗救助的。因此,《办法》明确规定,正在享受低保的家庭不重复享受支出型贫困救助。同时,申请家庭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先行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根据规定,申请家庭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2012年的标准计算,即低于月人均收入3349元。姚凯表示,农村居民家庭也适用此标准,以相对放宽农村居民申请条件,缩小城乡差异。
据了解,在核定申请家庭申请条件和救助金额以及复审时,有18项内容并不计入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或财产。上海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负责人李志龙介绍,18项不计入的金额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照顾性质的补贴、津贴,另一种则是鼓励性的。照顾性的补贴包含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工伤赔偿金、工伤保险费、护理费;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帮困款物;高龄老人长寿津贴等等。而鼓励性的补贴则包括奖学金、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大龄事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
“为了鼓励因病致贫家庭通过自己努力工作改变贫困的境况,如果申请家庭中的成员是有工作的,其月收入中的660元可以不计入申请救助的收入核定部分。 ”李志龙表示。
同样,为了鼓励市民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来降低因病致贫的风险,根据规定,在计算商业保险理赔金时,虽对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已经缴纳的保费要先行扣除,但仅扣除理赔金额超出保费的部分。
除以上所述之外,据官方了解,申请家庭有虚报、隐瞒、转移资产等不诚信行为,情节恶劣的,根据《办法》规定,将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