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人社、财政、卫生、民政四部门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支持有条件的养老院内部设立医疗机构,并将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鼓励其与所在辖区基层社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合作,所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新政于8月1日起执行。
新政还取消了参保人员的家庭病床起付门槛、降低了个人自付比例,将医保基金支付限额由每季度1500元提高到每月1350元。调整完善了老年医疗护理的结算办法,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入住医保定点老年康复医院和护理院的7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按二级医疗机构100元/床日、一级及以下的90元/床日的标准按月结算,对因临终关怀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按照每人不超过15天、每天3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