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对借阅、复制、封存病历和启封等病历管理重点难点内容作出明确要求。《规定》指出,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复制或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由指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规定》明确,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患者或其代理人拒绝或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据介绍,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明确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完善了以下内容:增加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等。
就电子病历方面,2013版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特别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18日,记者采访获悉,目前岛城大部分医院已实现了住院病历电子化,但使用门诊电子病历的并不多,仅有市立医院国际门诊等个别科室推出了门诊电子病历。
青大附院医务处相关负责人孔女士告诉记者,从2012年10月起,该院就实行了住院病历电子化。“门(急)诊的病历电子化比较复杂,所以我们首先将住院病历实现电子化,数量上占所有病历的一半,每一次操作都有记录存在系统中。”孔女士说,患者若需查询自己的电子病历,可以输入医卡通号和病历号进行查询,特殊情况下也可用身份证查。
“电子病历和纸质病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率,这是卫计委下一步要推进的工作,但需要相关的技术支持。”市卫生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各大医院目前已实现部分电子病历,但在法律效力上实现同等是做不到的,“这还需要一个既不是患者也不是医院的第三方认证”.
不少患者担心万一采用电子病历,自己的信息会不会被随意更改呢?“和电子病历相比,纸质病历之所以比较可信是因为上面都有医师的签名,而且改动都能看得见。不过,国家卫计委也一直在推电子签名,而且,电子病历会由国家认可的机构进行编码加密,随便改就会成为乱码,届时可信度会更高。”他说,目前北京有少数几家医院已实行了电子病历制度,青岛要推进的话,要有证书许可,而且医院的系统都要大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