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主要发布的内容是关于在《诊疗目录》的相关手术项目中,假使手术术式中不包括腔镜,但是在医疗机构中以该手术的名义申报费用并且在手术的过程中使用腔镜的,那么就按照该手术的名称进行收费,另外还要支付腔镜的费用。
由于使用腔镜而伴随产生的材料费、药品费及其他费用不予支付;对于专科检查治疗项目用于相关疾病诊疗的给予支付,不限于临床科室。对于本临床科室不能施行,需要其他临床科室诊疗而使用的项目,医疗机构需留存专科诊疗记录或会诊记录,对不合理的跨科别诊疗费用不予支付;关于内窥镜检查项目执行问题:对于内窥镜检查类的项目,如果项目中规定可另收电极及一次性材料费的,另收部分的费用准予支付;项目中未规定可另收电极及一次性材料费的,不得支付项目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
同时取消“使用电视监测系统进行内窥镜检查、治疗的,支付标准可在相应的标准上增加10元”的收费项目;关于临床非麻醉使用氧气问题:对于临床非麻醉使用的氧气可以根据相关疾病临床需要,按照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关于放射线检查项目执行问题:将《诊疗目录》支付说明中第四项第五款“强化CT、MRI检查,其中增强剂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支付;急诊CT、MRI检查,支付标准可在相应的手术费基础上增加20元等。
另外,根据临床的实际情况,相关的通知还规定了一些内容。如调整《诊疗目录》部分项目信息,并且规定了此目录在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