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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015-08-0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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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该通知已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按程序报省批准;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执行现行政策。各级价格部门不再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同时注销已办《收费许可证》。

《通知》强调,凡是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保证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费用能够及时报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谈判等方式合理确定医保付费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按照《通知》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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