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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将纳入医保 拒绝、拖延、推诿将罚款

2015-07-3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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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阶段就是指从第一救援者到达现场并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开始直至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急救处置然后将病员送达医院急诊室之间的这个阶段。当今的急救医学把急救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院前急救”阶段、“急诊处置”阶段和“ICU观察”阶段。当然,有些轻微的病人或伤员在急诊室处置之后即可离院了。

6月26日,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记者发现,修改稿将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了医保范围,只要伤病员参加了医疗保险,社保部门将及时提供费用结算服务。

拒绝、拖延、推诿抢救 最高罚款十万元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在一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并且在救护车接到伤病员后,及时发出指令到接诊医疗机构。等伤病员到达后,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立即接诊收治,送入抢救通道。

急救中心拒绝或拖延受理呼救,或接诊医疗机构拖延、拒绝、推诿抢救,将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罚款十万元。

救护车出车时,交通部门应当提供道路通行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并且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车。

对于出车、出诊、治疗等收费,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各企事业单位应组织人员参加急救培训

此次修改稿中,还增加了一项新的条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市、区、县(市)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院前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赠。

修改稿提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急救培训。人数不到200人的,每年应组织至少一人参培;200人以上的单位,每超过100人增加一人参加培训。特别是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学校体育老师、导游等从业者,应当参加急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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