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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宿迁市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2015-08-1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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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调整了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一是提高筹资标准。二是调整门诊补偿标准。三是调整住院补偿标准。四是提高补偿封顶线。新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江苏网4月21日讯,近日,宿迁市调整了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一是提高筹资标准。2015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人均48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80元。低保户、五保户、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民政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县(区)财政部门全额补助。
    二是调整门诊补偿标准。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可补偿药费分别按45%和50%比例补偿,并且不设起付线,参合人员年度补偿最高限额200元(含一般诊疗费)。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糖尿病、Ⅲ期高血压病、脑卒中后遗症、重性精神病等门诊特殊病种可补偿费用,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应补偿标准的60%补偿。
    三是调整住院补偿标准。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脑梗死首次发病按 5500元实行限价管理,再次因脑梗死住院按一般病人补偿政策执行。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超过限价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正常产和阴道手术助产一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三级医院1700元;剖宫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三级医院2600元。调整精神病人床日付费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2天180元,3-12天130元,13-20天110元,20天以上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2天230 元,3-12天150元,13-20天120元,20天以上100元。重性精神病人电休克治疗项目单独结算,按照80%比例予以补偿,不受床日付费限额限制。转诊: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正常补偿标准执行,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照正常补偿标准的70%执行。转诊至市外医院,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照正常补偿标准的70%执行。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照正常补偿标准的40%执行,不实行保底补偿。
    四是提高补偿封顶线。新农合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7万元,包括住院费用11万元和门诊费用6万元。
据统计,2014年全市新农合资金共补偿14.63亿元,共有1488.09万人次受益。新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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