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医疗互助保险?
医疗互助保险,即大病医疗互助,是在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
该保险补助的对象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镇低保对象,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用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三、医疗互助保险的救助标准
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4000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其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且医疗(药)费在2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其超过部分可按10%给予救助,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通常情况下,医疗互助保险由单位工位组织职工统一参加,职工个人不能单独参加,保费比较便宜,一般在100元/年左右,参保者可享受到互助医疗保险补助待遇,由此减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几率,减轻患病时的经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