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1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对于多数交通事故根本不够,这或将让机动车一方可能做出“撞伤不如撞死”的逆向选择。
根据媒体报道,郑州市民吴女士乘坐公交车时,一辆轿车与公交车发生碰撞,吴女士摔倒受伤,并在治疗期间花费4.4万余元。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轿车车主徐某应付事故全部责任。出院后,吴女士要求徐某赔偿,但徐某只愿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方面表示,根据交强险条款,医疗费限额只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对交强险分项限赔的质疑。据了解,现在交强险规定赔偿总额是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仅为l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像吴女士这样的遭遇并非个例,如今因交通事故引发纷争都可能面临此问题。但现实存在的问题是,1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对于多数交通重伤事故可谓杯水车薪,大多数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都在3万元到5万元之间。”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军告诉记者,交强险分项限赔这条规定从2008年2月1日实施至今,如今4年过去,当时这条规定显然已经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受害人在受伤情况下,医疗费用很高,但伤残等级不高,1万元的医疗费用完全不够弥补损失,而11万元的伤残赔偿金又用不完;而如果受害人在死亡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低甚至没有,但死亡伤残赔偿金往往又不够赔付。”
在张军看来,交强险的这种分项赔付,显然不利于帮助人们树立先救治伤者的意识,反而容易形成“撞伤不如撞死”的心理暗示,“近年来也确实出现过这类情况,因为很多车主担心被受害者一辈子纠缠”。对此,他建议监管部门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打通使用,提高医疗费的同时,也能大大降低车主“撞伤不如撞死”的心理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