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1、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3、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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