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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基金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们

2015-09-29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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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7月6日,记者从市民政部门了解到,“咸宁市农村特困居民申请医疗救助基金实施细则”近期将正式实施,个人本年度自付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最高可获救助资金5万元。
据悉,此次救助对象明确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特困从未入院治疗的农村居民。
根据实施细则,个人本年度自付医疗费用在3万元及5万元,按其个人实际负担费用(包括医疗保险的起付费用)的70%予以救助;个人本年度自付医疗费用在5 万元以上,按照其个人实际负担费用(包括医疗保险的起付费用)的8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资金限额5万元。对相关救助对象,由救助促进会视情况予以救助,救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
据介绍,该措施是我市继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和民政医疗救助以外开设的又一条“生命保障线”。一般情况下,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人均20至30万元,可通过医保报销60至85%,民政、保险等其他救助渠道给予总额为1.5至5万元的重点救助,经过这几条保障线,个人自付部分仍需5万元以上。
截至目前,我市共筹集到医疗救助基金2002万元,已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
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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