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肇事者和受害者同名同姓的几率有多高?这个概率不用说绝对很低。记者从合肥市高新区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肇事者和受害者竟然同名同姓。
2007年5月的一天中午,年仅7岁的小章捷(化名)在横穿马路时,被章捷(化名)驾驶的出租车撞倒在地,导致颅脑损伤。经过紧急治疗,小章捷在花费了6万多元医疗费后于当年7月底出院,后经鉴定其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司机章捷的车辆登记所有人合肥某汽车服务部及车辆保险公司分别支付了1.7万元和8000元医疗费,司机章捷也支付了1.34万元的赔偿金等费用,但这些钱还远远不够小章捷的治疗费用。因此,小章捷将章捷、合肥某汽车服务部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希望他们能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但司机章捷认为,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小章捷也要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自己不该全部赔付小章捷的所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机章捷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规,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小章捷4.2万余元,司机章捷和车辆登记所有人合肥某汽车服务部共同赔偿小章捷4.6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部分,小章捷再获5万多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