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对交通事故医保垫付医疗费问题作出解答

2015-07-30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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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通过医保垫付了医疗费,现实中又有明确的侵权人可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法院如何处理?昨天,南京市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此做了专门解答。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通过医保垫付了医疗费,现实中又有明确的侵权人可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法院如何处理?昨天,南京市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此做了专门解答。

  出借机动车时,机动车所有人有哪些管理责任?如果管理不到位会承担怎样的后果?南京市中院民一庭崔民审判长介绍,无论是通过何种合法方式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要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要审查使用人是否有合法驾驶车辆资质,是否明显存在饮酒、吸毒或者患有不能驾驶车辆的疾病等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形。车辆长期借用人或使用人多次出现涉及安全驾驶问题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怠于提醒、教育的,也要承担责任。

         南京市中院民一庭胡庆东表示,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通过医保垫付了医疗费的,如果有明确的侵权人,这笔医疗费应由侵权人承担。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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