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三险合一”正式启动,新农合退出历史舞台,新的居民医保将覆盖城乡居民。市人社局获悉,从今天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将正式实施,该局出台了《关于实施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医保新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政策和经办规定进行了补充和明确,对参保与缴费、基金财务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管理、医保业务管理、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等六大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确保参保人了解并享受到新政带来的益处。
【医疗结算】
就医购药防病“一卡通”
从2015年起,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实行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即时结算。未申领或启用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的原城镇医保参保人,原劳动保障卡和居民医保卡可以继续使用。原新农合人员则须持新办理的社会保障卡或临时卡办理医保身份确认和费用结算。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原新农合人员请抓紧到参保地指定的发卡银行办理申领手续。参保人持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入院的,可不出示居民身份证。
按照市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逐步取代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就医、购药、防病“一卡通”。
【医保看点】
分娩医疗费支付双标准
为了防止投机参保,同时兼顾老百姓基本医疗保障,《通知》对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作出如下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居民医保参保人及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一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待遇。根据新规,明确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医疗费支付标准为800元,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的为1000元。医疗费总额达不到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医疗费支付。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记者采访了解到,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整体欠费】
单位欠费须承担医保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整体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期间其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负担;单位整体补交后,按规定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其中,整体欠缴单位的退休人员、在职死亡人员,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社会保险费后,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以按规定报销。另外,与整体欠缴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可以补报医疗费。
【制度过渡】
1月1日为分割线
为保证新旧制度平稳过渡,《通知》规定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医疗费均以2015年1月1日为限,此前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报销,此后医疗费统一按新政策执行。
对原城镇职工医保和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由于医疗年度设置办法发生变化,由原来个人不同医疗年度改为统一自然年度,启动年度牵涉住院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和报销额度累加计算问题。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不增加患者负担、总体待遇就高的原则,对原医疗年度跨2015年1月1日的患者制定了统一过渡方案:住院次数累加到新年度计算起付标准;在2014医疗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合并到新年度计算起付标准;在2014医疗年度内负担的统筹范围内费用和统筹范围外费用,分别合并到2015年度计算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起付标准;在2014医疗年度内已经享受的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待遇,不抵减2015年度报销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