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刚刚3天,从事电气焊工作的小新便被钢板砸伤了右腿。而他所在的工程公司还没来得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交纳保险。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公司支付了共计30余万元的费用。
上岗第三天腿被砸伤
从庄河到大连打工的小新今年25岁。前年1月份,他受雇于一家工程公司,从事电气焊工作。没想到刚工作三天,便被钢板砸伤右腿。当时小新的用工合同还没签,工伤等保险也未缴纳,前后住院一年多,公司垫付了15万余元医疗费。
去年5月份,小新伤好后向公司要赔偿。公司则认为,小新住院一年多,公司除支付全额医疗费外,还给他发了生活费。现在小新的伤已经治好,公司也不用再赔偿了。出于人道主义,公司愿意再付给小新5万元。为了维权,小新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但劳动部门答复,小新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的一年时效,因此不予受理。
双方和解公司认赔
今年6月份,小新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工程公司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工伤标准给予赔偿。法院受理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小新的伤情为8级伤残。
经主审法官多次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工程公司除已支付小新的15万元医疗费和2万余元的生活费外,再一次性给付小新工伤待遇13万元。
今年1月8日,该工程公司带着13万元现金来到法院,当场交给小新,小新也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律师提醒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
代理本案的王金海律师建议,“企业应完善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职工交纳保险。虽然这看似小事,但关键时刻能给企业和职工都带来益处,比如这次如果单位在用工前就与小新签订合同,并替其交纳保险,那么这笔赔付费用将由劳动保险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