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社会团体、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核定的月缴费基数,向参保登记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二)市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按筹集的比例从拨给各单位的预算经费中扣除,于每月15日前按规定划拨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区县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于每月15日前按规定划拨给本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足额安排或未及时划拨的区县,年底时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检查结果在年终结算中予以扣缴。
(四)用人单位经法院宣告破产或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中止的,依照《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清偿其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并为原在职职工按原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足一年和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市级统筹后,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以下简称“医保本”)继续使用,全市不再统一换发新的医保本;职工个人将医保本遗失或使用完毕需补办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登记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统一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办换发。
原各区县发放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以下简称“医保卡”)继续使用。在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具体计入金额等相关信息,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所需资金下拨到各区县,再由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其划入参保职工医保卡。待条件成熟时,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实行统一的医保卡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