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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大病医疗保险与门诊险捆绑销售

2012-06-1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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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费用的大幅增加,许多消费者都购买了医疗保险产品.7名教师质疑大病医疗保险与门诊险捆绑销售,这有什么原因呢?相关部门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

近日,本报接到多名读者来电反映,从2009年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所将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与门诊险“捆绑销售”,并一次性在工资中扣除,侵害到了他们的合法权益。6月2日上午,记者专程来到反映较多、争议较大的水源乡中学采访。

该校校长覃更甜表示,目前该校已有7名教师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医疗保险,未交医疗保险费。覃更甜说,学校收取教师的医疗保险费,是严格按照县医疗保险所《关于2010年度医保人员审核及缴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行的,不存在违规和超额收取医保费的问题,更不存在强迫教师参加的情况。根据《通知》要求,绝大多数教师均已缴纳了医保费,但有7名教师不愿缴纳医保费。按《通知》相关要求,该校至今还没有去办理医疗保险。

“如果先有文件,明确收费比例、收费标准等,工作就不会像现在这样被动了。”覃更甜说,因为只有通知没有文件,他都不清楚今年医疗保险费如何收取及收取的比例。

7名教师为何不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不影响教学秩序,记者采访了其中的3人。

教师覃某说,以前他每年只需缴40元的大病医疗保险,但从2009年开始,学校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就与门诊医疗保险捆绑收取,每名教师要多缴500元左右。“对农村教师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特别是一次性收取,成了不小的负担。我愿意像以前那样,每年缴纳40元的大病医疗险。”覃某说道。

韦某说,2009年,他因病住院花了1700多元。出院报销时,医保卡上的500多元不能作为住院的医疗费使用,还要再从住院费中减去500元才能进行报销,但余下的1200元又有很多项目费用不在报销范围,最后只报销500多元。他认为,医保卡上的钱不能作为住院费使用、住院费用报销前还要扣减500元不合理,所以就没有缴纳今年的医疗保险费。

“都是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在哪里缴纳都是一样的。”教师韦某某表示,妻子没有工作,让他缴纳生育险没有道理。自己身体很好,很少去看病,医疗保险卡还限定在环江范围内使用,卡上的金额一分都没有使用,还不能兑现,所以他没有缴纳学校组织的医疗保险费,而是缴纳30多元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就此,记者当天下午采访了环江县医疗保险所所长康彬。康彬说,该县201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收取,是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环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执行的,不存在违规收取、超额收取、捆绑收取的现象。根据有关规定,《细则》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据了解,因环江财政比较困难,2008年以前由县财政每年拨付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仅有3%左右,总额约200万元,如果同时收取职工工资的2%建立个人账户,就无法满足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所以没有收取职工工资的2%建立个人账户。2009年起,该县财政开始足额拨付6%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所以也就开始收取参保对象工资总额的2%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的账户全部转入个人的医保卡中。今年,该县还将调整个人医疗账户配置,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进行了上调。

针对水源中学韦老师提出的扣除500元起付标准问题,康彬说,报销住院医疗费时先扣除500元,是根据《细则》第4章第27条规定执行的,区内各县(市、区)均有类似规定。

康彬表示,2008年以前,该县每年都向每个参保职工发放一册《基本医疗保险证》,证内有《细则》全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都在《细则》中。《细则》第15条规定,参保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门诊费用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环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取账目清晰、明白,符合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他希望参保职工认真学习《细则》,这样可以消除很多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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