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伤害及其医疗保险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3周岁至64周岁,续保可交至65周岁。
投保费用:不同的职业类别,其投保费用不一样,但同一职业类别,投保费用是相同的
生效时间:以投保书签字日期为准,当天审核通过承保,次日零点生效。
报销范围: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报销限额: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金;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残疾的,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给付身故金,共分7级,最低给付10%,最高100%;三度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三度烧烫伤的,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共分3级,最低给付50%,最高100%;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含三度烧烫伤保险金)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残疾(含三度烧烫伤保险金)的均双倍给付(包含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三度烧烫伤保险金)。
报销时效:收齐受益人相关证明资料后,对确定为保险责任的,在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责任,否则通知拒付;受益人对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投保年龄:3周岁至64周岁,续保可交至65周岁。
投保对象: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城镇)医疗保险的人群。
投保费用:不同的职业类别,其投保费用不一样,但同一职业类别,投保费用是相同的。
审核年限:一年一保,五年一核保。期满5年,如果审核符合续保条件则继续交费,否则通知拒保。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报销限额:交费期内因意外导致的100元以上的合理医疗费用予以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补充报销:若被保险人通过其它渠道报销后,我们仅对剩余的合理部分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报销。
犹豫期:从签收回执单之日起10天内(犹豫期)被保险人若要申请解除本合同将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
报销时效:与以上“平安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附注: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城镇)医疗保险的人员适用住院费用保险(B),(B)交纳费用比(A)低10%左右,其报销按所剩余合理费用100%报销。如果该投保(A)而投保(B)的只报销分项费用最高给付限额内的80%。符合(A)、(B)条件,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最终以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