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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者异地看病费用有望解决

2011-05-1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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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第四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草案四审稿增加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介绍,考虑到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增加这款规定意味着社会保险法草案如获通过,目前存在的异地就医难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草案还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累计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张柏林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为此,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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