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4年起医保缴费期将调整为前一年7月1日至11月30日

2015-07-2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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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通过陕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往年居民医保缴费都是从4月开始,待遇享受期是从当年7月1日开始至次年6月30日,而自2014年起,居民医保缴费期将调整为前一年的7月1日至11月30日,每年待遇享受期也将与自然年度一致。

“为啥补缴医保费还要罚款?应该没有这样的规定吧。”最近,家住世家星城小区的夏女士已经被医保缴费问题困扰了好多天,由于办理的医保卡未能及时取回,忘记缴纳费用,而要补缴时,为何还要多缴纳额外的费用,夏女士疑惑丛生。

“三年前自己拿着户口簿到社区为孩子办理过医保,但当时恰逢国庆前夕,长假后就把这事抛在了脑后。”夏女士回忆道,但前两天社区工作人员来询问自己是否为孩子办理过医保时,才又想起了这件事。随后,夏女士便前往社区查询办理情况,原来早在三年前医保已经办理完毕,但至今未取。

如果想要继续使用医保,就必须将之前未缴纳的费用补齐,但令夏女士不解的是,在补齐之前每年30元医保费的基础上,还要再多缴纳一部分费用。“这多出来的费用什么,难道是罚款吗?这三年孩子从未享受过医保,到头来还要补缴这么多。”由于多缴纳费用的问题,夏女士与社区的这次谈话不欢而散,而在多方询问后,夏女士也获悉补缴医保费不会被罚款。“那多缴纳的那部分费用到底是什么呢?”

“是要补缴每年国家为居民补贴的医保费用。”世家星城社区主任李琳蔚告诉记者,补缴医保费用时,不光要交齐每年的个人医保费用,还需要补缴国家的补贴费用,夏女士就是这样的情况。“为了防止居民漏缴医保费用的事情发生,社区会经常在小区内张贴通知,来提醒居民及时缴纳费用。”李琳蔚说道,在居民办理好医保卡后,社区工作人员也会及时提醒居民来取,就夏女士这件事来说,社区有不足之处,而居民也应该对此加以重视,及时领取医保卡,按时缴纳医保费用,从而确保自己享受应得的待遇。

昨日,记者又拨通了陕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12333热线进行确认,也得到了同样的答复。“补缴时确实需要将两部分费用都补齐。”工作人员补充道,往年居民医保缴费都是从4月开始,待遇享受期是从当年7月1日开始至次年6月30日,而自2014年起,居民医保缴费期将调整为前一年的7月1日至11月30日,每年待遇享受期也将与自然年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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