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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药品目录》即将实行

2012-05-22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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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即将启动新《药品目录》。新《药品目录》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增容,扩大了药品目录并允许本市因地制宜的制定自付比例。对于药品的相关调整,市民应需注意。

作为医保报销依据和标准的新药品目录出来了,用药范围比以前适当扩大,各市将根据目录制定各自的药品自付比例。8月18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 ,我省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该《药品目录》自9月1日起执行,设置一个月过渡期,原《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2005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 

新目录扩大了用药范围 

《药品目录》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记者得知,《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41个,中成药1099个,民族药47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3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自付比例本市酌情制定 

针对新《药品目录》的情况,记者咨询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目前还没有收到省厅的通知,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药品目录》不能增减,但是具体的自付比例由青岛自己设定。 

山东省要求,《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统筹地区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各地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中文通用名防变相涨价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省厅将尽快统一建立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数据库。此次《药品目录》调整是根据国家2009版药品目录和本省2005版药品目录,对2009版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没有再进行调整。对于调入的药品,其材料均从人社部、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数据库中提取,不接受企业申报,不重复进行药品检验,不向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 

同时,调整后的目录中药品要采用中文通用名,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未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以防因为名称混乱而药价混乱的情况发生,也就能够防止药品靠改名来变相涨价的行为。 

市民用药看准使用限制 

在《药品目录》中有些药品是有支付范围的,即使同一种药品剂型不同,使用范围也有差别。比如,同为西药部分中的阿莫西林,口服常释剂型无使用限制,而口服液体剂和颗粒剂则仅针对儿童和吞咽困难的人。 

因此,市民在用药时一定注意使用限制条件,以免造成无法报销的情况。比如,“备注”一栏中标有“△”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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