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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新版新农合报销政策,药品目录很全

2015-11-0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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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旗县级医院的补偿标准,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利用经济杠杆合理分流病人,引导患者选择适当的医疗机构就诊,建立更合理的就医秩序;各盟市新农合信息平台与自治区平台互联互通,盟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与盟市新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实时审核监督和即时结报,方便患者。

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报销药品目录》。

新版《报销药品目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较旧版目录增加了430项可报销药品,所载药品共计1988个品种。其中,西药1052种,中成药720种,民族药216种。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用准入法,可报销药品1988种。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全额列入报销基数,其中国家基本药物可在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报销,民族药(蒙药)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可提高15%。乙类药品按90%纳入报销基数。

全区范围内的一级医院需全部使用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二级医院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使用比例需在药品总费用的80%以上;三级医院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使用比例需在药品总费用的60%以上。一级医院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二级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5%;三级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0%。中药、蒙药院内制剂实行申报制度,由医疗机构申报,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决定是否列入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列入可报范围的药品仅限在本院内使用。
补偿方面,进一步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旗县医院报销比例,继续执行参合人员使用蒙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提高10%~15%的政策。参合人员经转诊至各级 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尤其是在外地就医,由于各地药品目录不同及补偿范围差别导致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40%给予保底报 销;参合人员同一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二次及以上住院的,降低50%起付线;在县级以上中蒙医医院住院治疗的,同样降低50%的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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