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年金的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自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起持续生存的,则从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开始领取养老年金:
(1)领取方式:
按月领取的,每月领取的养老年金数额等于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年领取的,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数额等于11.8倍的基本保险金额。
(2)养老年金领取期间为二十年或终身:
如果选择养老年金领取期间为二十年,领取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含当日)起,直至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后的第20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止,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选择养老年金领取期间为终身,领取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含当日)起,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首期年金领取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4)自首期年金领取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2.身故保险金已交保费或者现金价值,二者较高者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当日)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后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与养老年金受益人已领取(含应当领取)的养老年金两者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领取(含应当领取)的养老年金超过保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身故保险金为零。
3.可选保障护理保险金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18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达到保险附加合同定义的疾病状态中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因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则自确诊达到疾病状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给付护理保险金。
首次给付日后的每月对应日为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的该日按保险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将豁免保险附加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为10年,给付护理保险金直至最高给付期限届满或被保险人身故(以较早者为准),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