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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办公厅发布《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

2017-12-1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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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出新规,要求“先生活,后发展”。近日,辽宁省办公厅发布了《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要求政务服务工作要以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为基础,对工资性支出、养老金发放、基本民生支出等基本公共服务必要支出要优先保障。

新一站保险网07月28日讯,对工资性支出、养老金发放、基本民生支出等基本公共服务必要支出要优先保障;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从严安排。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要求支出预算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必要支出。

规定要求,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必要支出,具体包括工资性支出,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支出,及时足额兑现国家出台的调整工资等涉及个人的工资性支出政策;包括养老金发放,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基本医疗、义务教育、扶贫就业、对农民补贴等支出;包括基本运转支出,根据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能需要安排部门基本运转经费等。另外,还应保障债务还本付息等其他需要安排的支出。

规定明确,以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为基本原则,编制收支平衡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各级财政要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加大投入,优先安排养老基金支出,通过压缩其他一般性财政支出、增加财政补助等多种方式及时筹措资金补足当期缺口,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规定明确,加强项目库建设,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持续压减一般性经费支出,对会议费等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从严安排。加强对支出政策的定期评估,特别是常年安排、用途固化的支出要集中进行清理。公用经费之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加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审核力度,对绩效评价结果差、绩效目标编制不合格的支出事项压减直至取消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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