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1日),记者从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下月起,惠州市各项社会保险的征缴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将进行调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征缴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将分别调整为3963元和793元,但由于面临新老制度的交替,离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将暂缓调整。
社保征缴基数下限793元
据了解,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05年度惠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21元,比2000年度的1181元增长11.85%.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自今年7月起,参加惠州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参照去年平均月工资的比例计算征收。其中职工工资总额低于1321元的60%(即793元)的,按793元为基数计征;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321元的3倍(即3963元)的,按3963元为基数计征;而收入介于793元至3963元的,则按规定的比例计征。其中,下限793元比去年的709元上调84元,上限3963元比去年3543元上调 420元。
另外,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征缴基数与养老保险征集基数相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按1321元为基数计征。生育保险统一按1321元为基数计征。
社保待遇计发基数为1321元,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统一按惠州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005年1月起为494元)的80%计发。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按1321元的基数计发。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暂不变
据了解,这次调整属于每年的例行调整,唯一特别的地方在于,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暂缓调整2006年度企业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将暂缓调整。虽然从7月起,全市社保待遇基数标准调高了140元,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仍将按照之前的标准领取。
据介绍,这是因为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广东将从7月1日起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该决定将对旧有规定进行一系列的调整,为避免重复调整和新旧制度并行引发矛盾,经省政府同意,要求各地暂缓调整养老金,待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文件后,再统一按新办法调整。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新实施细则出台后,从2006年7月开始计算。到新办法调整实施日期时,按照新标准该给个人补充多少养老金,到时候仍然会补给个人。而从2006年7月开始办理退休的人员,也将暂时按照旧有标准核发,同样待新标准实施后再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