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 廉洁年金制度成重点

2015-07-2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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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国政府第一次向社会大众公布了中国在三中全会上制定的改革方案,方案中很详细的从社会各个方面进行规划。对于我国事业性单位,方案中也提出相应改革方案,即廉洁年金制度,只要这些公职工作者在工作年限内没有什么贪污违纪情况,在其退休后可正常领用年金。

  最近,我国政府第一次向社会大众公布了中国在三中全会上制定的改革方案,方案中很详细的从社会各个方面进行规划。对于我国事业性单位,方案中也提出相应改革方案,即廉洁年金制度,只要这些公职工作者在工作年限内没有什么贪污违纪情况,在其退休后可正常领用年金。率先从公共部门及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新提拔干部做起,加快官员公布个人财产进度。

  此前几天,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并将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显然,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很可能会建立,用以“赎买”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

  有评论尖锐地指出: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与公费医疗改革后的补充医疗补助一样,都是以并轨之名建立新的双轨,让双轨制以一副新皮囊继续存在。这样的质疑非常有道理:为什么涉及少数既得利益的改革,总要通过这种“赎买”的手段?为什么舆论千呼万唤的“公平”,历经阻挠后换回来的,却往往只是“新瓶装旧酒”?

  当然,廉洁年金性质似乎有点不一样,因为,要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退休后方可领取。接下来的问题是,何谓“未犯重大错误”?又何谓“未发现腐败行为”?评价的标准在哪里?评价的权力又该由谁来掌握?如果仍旧只是由“权力评价权力”,则“官官相护”的潜规则,难免会继续流行。需要纳税人掏钱的公务员廉洁年金,绝不能只为建立而建立。

  其一,建立廉洁年金,必须以官员财产公开作为前提。这个道理很简单,如果连官员财产都不公开,如果连子女就业情况公众都不知道,官员拿什么证明自己“廉洁”?所谓“未发现腐败行为”,其实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很有一比;在反腐问题上,不应该是只要“未发现腐败行为”,就被认为清廉,而应该是凡不肯自证廉洁的,公众都有理由怀疑腐败。

  其二,建立廉洁年金,必须以养老金彻底并轨作为前提。既然建立了廉洁年金,作为特权存在的机关养老金,就必须彻底废除,公务员和普通民众享受一样的社保权利,履行一样的社保义务。说白了,社保缴费公众缴多少公务员就缴多少,退休金公众拿多少公务员也拿多少。

  其三,建立廉洁年金,必须以对贪腐行为零容忍作为前提。众所周知,比起内地腐败分子动不动被判十年八年,香港惩治力度要逊色很多;但香港廉政公署有一个绝招——“零宽容”,就是贪污1元也是贪,廉政公署也要查。只要被起诉的贪污罪成立,这个人就将失去高达几百万港元的养老金和公职。我们既然也要建廉洁年金,就也必须对贪腐行为零容忍。

  廉政年金实际上就是一种养老保险,有利于与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接轨,但也并不等同于社会大众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设立廉政年金制度,旨在督促公职人员廉洁为民,是防腐工作的有利手段,促进营造廉洁社会氛围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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