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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社保部门和保险合作 形成‘公益+效益’的创新模式

2016-03-1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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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概念社保和保险是分开的,社保是国家承担的,保险是各险企,而如今青岛社保和保险携手合作,形成了新的一种模式,交由保险机构承办在全国尚属先例。此外,按照保险合同,承办机构还需要经办基本医保服务,商业保险已全面介入青岛的社会医疗保障领域。另外在青岛全国首批开办要老机构责任制,被精神病人伤害也可获得赔偿。
记者昨日从青岛保监局获悉,今年以来青岛在全国首创养老机构责任险、精神病人监护人责任险等民生险种,同时还开创了商业保险全面进入社保医疗保险领域的“青岛模式”。商业保险在民生保障领域编织着保障网,为青岛市民的衣食住行提供最全面的保障。
 
三大类六个医保项目全“打包”
 
国务院去年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青岛市社保局与四家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将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三大类六个医保项目“打包”交由保险公司商业承办。青岛成为商业保险机构全面进入社会医疗保险领域的首个城市。
 
本次合同承办的六个社保医疗项目分别为: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居民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职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其中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为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领域的首创项目,交由保险机构承办在全国尚属先例。此外,按照保险合同,承办机构还需要经办基本医保服务,商业保险已全面介入青岛的社会医疗保障领域。
 
青岛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青岛社保部门和保险机构合作形成了‘公益+效益’的创新模式。
 
全国首批开办养老机构责任险
 
在青岛保监局推动下,青岛市级财政给予80%补贴的普惠性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目前进入第一个续保年度。该保险项目的保费标准为150元/人/年,青岛市级财政承担120元,养老机构自付保费的20%即30元。有了这份保险,保险公司每年可为全市养老机构的10662名住养老人提供总计3.33亿元的意外伤害风险保障。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在设计上也考虑到了青岛养老机构的基本特点,更加具有人性化、普惠性和灵活性。明确了因保险事故导致残疾的,残疾者需要配置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为每人每年5000元;对于无法定受益人的农村五保户和城镇集中供养对象身故赔偿金,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所在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用于其他此类对象的生活开支和护理条件的改善;在保险期限内,因养老机构的责任,造成除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
 
被精神病人伤害获赔偿
 
从2015年年初到目前,人保财险青岛市分公司已经为精神病人监护人责任保险立案3笔。其中一起索赔金额较大的案件是一男性精神病人借口楼道清扫不干净打伤物业两名工作人员,另砸坏一台电脑等物品,经理赔人员赶往现场查勘和对前期人伤进行跟踪,估损金额在3.8万元左右。
 
今年2月,青岛市市北区一居民在楼道里遇到有精神病史的邻居,在完全没有预兆、不曾提防的情况下,突然被其捅伤左后腰。在街道办协助下,受害人家属拨打95518报案,人保财险青岛市分公司理赔部门当即对案件跟踪,很快就赔付了受害人在中心医院急诊的医疗费用1500多元。据悉,这是国内首例投保精神病人监护人责任险而获保险救济的个案。了解这事的街坊们都说,多亏有了“政府的保险”,受害人才没吃“哑巴亏”。
 
据悉,精神病人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其他费用还包括:被保险人因与索赔方为赔偿责任的确定进行仲裁或诉讼而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筹资标准相对较高,其中职工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分别为153元/人、36元/人,职工和居民意外医疗保险分别为45元/人、31元/人,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分别为82元/人、48元/人。
 
保障责任也处于较高水平,长期护理保险最高赔付标准为170元/天;大病保险的超限补助和大额补助最高分别为每年40万元和20万元;职工和居民意外伤害医疗的赔付额度最高分别为每年60万元、18万元。
 
保险是政府转变职能中走出的创新路径,其最大特点是在实施过程中引入了市场机制,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特惠与普惠有机结合,有利于社保体系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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