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合理分配和使用有限的政府福利资源,科学规划养老服务市场,激励养老服务 社会化供给,是提高养老服务保障的现实需要。具体来说,要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包办福利事业的现状;完善养老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和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以竞争方式,促进养老服务市场提质增效。
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包办福利事业的现状。养老服务不能仅仅靠政府来实现,必须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共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政府要从包办公共服务转向支持和管理养老服务社会化供给,推动一次性建设补 贴、床位补贴、税收减免、水电优惠等民办养老院支持性政策落地,将政策的激励作用真正落实到民办养老院。
其次,完善养老法律法规,保障老 年人和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健全的养老法律体系,不仅是对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有效保障,也是消除民办养老院投资顾虑的制度保证。由于缺乏相应法律法 规的规范,我国养老服务市场中,部分鱼龙混杂的单位、团体以养老之名,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养老行业又因老人身体虚弱、疾病缠身等被视为高风险行业,如 果没有法律的清晰界定,社会资本将顾及风险而不敢进入。
再次,以竞争方式,促进养老服务市场提质增效。一是打破行业垄断,开放养老市场, 鼓励兴办各类养老机构,比如,创新机制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增加市场供给。二是公立养老机构退出市场竞争领域,重点承担救济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 能力、无赡养人的“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户的职责,与民办养老院在不同领域发挥应有作用。三是采取“养老券”等方式直接将老年人分为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 和低收入老人等类别,然后根据类别提供补贴,由老年人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自由选择,从而促进民办养老院的充分竞争。四是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评估制度,以服 务质量的高低实施竞争性补贴,避免吃“大锅饭”。
当然,养老服务社会化供给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减轻,反而是要做好更多的工作。比如,切 实加强政府投入。目前虽然养老服务体系纳入政府责任,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要求上,有关部门应尽快进行科学预算,只有真正落实到位的政府投入,才是落实民办 养老院各项补贴的根本性保障。比如,强化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要求政府承担养老服务“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然而,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如果养老机构床位全部由政府提供,公共财政难以承 受。况且,养老机构一次性投资大、经营利润低、回收周期长,相当比例的民办养老机构长年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合理分配和使用有限的政府福利资源,科学规划 养老服务市场,激励养老服务社会化供给,是提高养老服务保障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