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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并印发了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

2015-12-1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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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各地区都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做些改革,而为了更好的促进改革的执行,也为了在改革过程中能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利益,也为了维护养老保险政策改革健康的发展改革环境,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养老保险管理的相关办法。
为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递延、福利计划、留才激励等服务事项。
 
  第四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需求,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向委托人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规范
 
  第七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
 
  第八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但应当具备与展业活动相适应的客户服务能力。
 
  第九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企业年金业务或者保险业务两年以上经营经验。
 
  第十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以真实身份参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承诺方式包括书面承诺或网络实名确认等。委托人未做承诺,或者养老保险公司明知委托人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养老保险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为单一团体委托人办理单一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团体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三)为多个个人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采取形式(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的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采取形式(三)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封闭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以上是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要阅读具体内容还需要查看具体的文献。以上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养老保险在相关政策改革中的行为规范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更好的保障和维护了人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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