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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

2012-09-2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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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钓鱼岛领土争端问题已经白热化,国家倡导理性爱国,笔者认为,只有中国自己先强大起来,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才会得以提升。中国的强大有赖于国民素质的集体提高,而社会福利水平则是国民素质的提高的一个方面。在知晓我国养老金制度的同时,是不是要一起来看看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呢?他们的制度对我国而言是不是有一些借鉴意义呢?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也被称为年金制度,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的年金制度分“公的年金”(即公共年金)和“私的年金”两种,公共年金制度又分为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三部分。国民年金是日本的基础性年金,原则上要求在日本国内居住的20岁~59岁的居民必须加入,保障的对象仅限于投保者个人;厚生年金加入者为5人以上私营企业职员;共济年金主加入者为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农林渔业团体职员。日本自1961年实施《国民年金法》后实现了“全民皆年金”。

理论上讲,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平等基础上的福利政策,但日本传统文化、思想观念、风俗习惯、思维方式等潜移默化地融于养老保险制度之中,使其带有深刻的性别色彩。目前,日本依然没有摆脱一种政策和制度上的悖论:即一方面提出实现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的目标,另一方面又体现了对专职主妇家庭在税收、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优待。

“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与制度化不平等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应该是中立与公平,不应该影响妇女在就业、婚姻和养育子女等方面的选择,并保证她们不会因不同选择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着一些对女性不够合理、或者对一部分女性优待、对另一部分女性则不够公平的问题。如“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是养老金制度中与妇女关系最为密切的部分,也是最具争议的内容。日本政府在1985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强制薪职人员(企业职工和公务员)的配偶作为“第三号被保险人”加入国民年金,使“年金权”覆盖到日本的全部妇女。“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创设时主要考虑到专职主妇大都没有工作、缺乏缴纳养老金能力,也考虑到妇女担负育儿、护理老人等家庭责任,为防止中老年夫妇离婚时妻子陷入无养老金的窘困状态,因而才规定不征收其保险费,而作为“第三号被保险人”强制加入养老保险。

随着妇女就业率的提高、性别平等观念的普及,抨击该制度的声音逐渐出现。批评的声音主要集中在第三号被保险人本人无须缴纳养老保险费,获得的养老金由厚生年金、共济年金的加入者负担,也就是由全体被雇用的男性、双职工家庭的妻子以及单身职业女性等第二号被保险人负担。该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双职工家庭、单身职业女性等自己缴纳保险费者的利益,对母子家庭、单身女子家庭等生活较困难家庭缺少政策上的扶植,是一种针对专职主妇的优待政策。造成了双职工家庭和专职主妇家庭之间的不公平以及选择不同生活方式妇女之间的不公平。

在遗族厚生年金上,双职工家庭和专职主妇家庭也存在着不平等,即便两个家庭的夫妇工资总额相同、缴纳保险费相同,专职主妇家庭支取的高龄遗族年金也会比双职工家庭要多。2004年遗族年金制度得到了重要修改,但仍不够完善。另外,还有相当数量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妇女虽然有国民年金,但却没有被厚生年金所覆盖,将来会出现不少靠低养老金维持生活的老年妇女,贫富分化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专职主妇在政策和制度上的优待不仅存在于养老保险制度中,而且还存在于医疗保险和企业福利中。这也印证了社会性别的不平等是一种被制度化的不平等。

女性推动养老制度改革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草创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最大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当时,日本主流的家庭模式是“丈夫外出工作、妻子作专职主妇”,而厚生年金制度的设计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标准日本型家庭模式之上的。同时,养老保险制度也是以结婚40年的夫妇为标准模式来设计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少子老龄化现象日趋加重,社会保障费用支出过大,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的局面。特别是90年代以来,日本的家庭模式、雇用形态、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变化。日本女性就业率升高,结婚、生子后选择继续工作的妇女日渐增多,从事计时工、派遣工、合同工、临时工等非正规就业的女性也占相当比例,而专职主妇的数量则大幅减少。这就使得建立在以专职主妇家庭为基础之上的养老保险制度显露出诸多不合时宜之处。同时,养老保险制度又是以结婚40年的夫妇为标准夫妻模式设计的,而不断增高的离婚率、日益突出的晚婚和未婚现象使这一模式的典型意义随之丧失。因此,重新设计和改革既有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一种以女性加入一定期间厚生年金为前提、以双职工家庭为新标准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日本妇女界的推动下,日本政府开始反思既有法律、制度中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内容,并积极着手制定以性别平等为目标的社会政策。1999年6月颁布并实施的《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基本法》从法律上保障了男女平等参与社会、家庭和社区工作的权利,是日本实现男女平等社会的一项基本国策。

面对人们对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以及不公正的指责,日本政府开始对养老保险制度中不合理的部分,特别是和女性相关的一些部分进行改革。2000年厚生省内设立了“应对妇女生活方式变化等因素的年金讨论会”,专门针对养老保险制度中有关性别的内容进行研究和探讨。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日本政府越来越重视倾听妇女界的声音,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审议会、研讨会中注重吸纳女性学者和包括专职主妇在内的各阶层妇女的参与。

2007和2008年分阶段实施的“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是对离婚妇女权益予以保障的一项重要改革。在这一制度出台之前,夫妻离婚时,丈夫得到的养老金是自己名下的厚生年金和基础年金,身为专职主妇的妻子只能得到自己名下的基础年金,而不能支取丈夫的厚生年金。改革后,离婚时妻子可以得到丈夫厚生年金的一半。此项改革更多地考虑到了妻子对家庭的贡献,婚姻时间越长,妻子离婚时分割到的厚生年金越多。

另外,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将非正规雇用者排除在厚生年金之外。而妇女从事非正规就业人数多,因此,先行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体现短时间劳动者的利益,不利于提高妇女就业率。2004年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非正规雇用者在劳动时间和劳动天数是正规雇用者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可加入厚生年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大量非正规就业妇女的权益。

目前,中国正在完善养老保障制度,日本的改革经验应该能给我们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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