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沈阳市养老保险将按照新费率20%开始征收。因政策调整,今年1月到4月所欠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费款,也要及时补缴,补缴费款不征收滞纳金。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规定,2011年1月1日起沈阳市养老保险费率将从19%调整到20%。为确保养老保险统筹费率更改及时无误,辽宁省地税局在4月30日前,在征收系统中按规定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缴费费率,由原来的19%调整为20%。
调整后的费率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在征收中执行。缴费单位在2011年1月1日到4月30日期间,因政策调整原因所欠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费款,必须在6月30日之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大厅进行补缴申报,补缴费款不征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