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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一次性降低四项社保费费率,养老保险费率不降低

2015-06-1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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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内不少地方都选择了降低社保费率等措施为企业和个人减负。针对这一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先生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一次性降低四项社保费(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的费率,但养老保险费率不会降低。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内不少地方选择了降低社保费率等措施为企业和个人减负。针对这一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一次性降低四项社保费(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的费率,但养老保险费率不会降低。
据规定,企业须以当地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那么,在五项社保费中费率最高、缴费最多的养老保险费费率为何不能降低?
对此,尹成基提出了三点原因:一是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支付压力较大。中央财政每年需对中西部地区的养老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才能保证当期发放;二是今年还要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支出加大;三是养老保险长期支付压力也较大。
尹成基表示,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这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之所以能够在一定时期内适当降低,主要是因为这四项社会保险基金前几年征缴情况较好,资金比较充裕。
去年年底,国家人保部、财政部等部门已经联合下发通知,提出“五缓、四减”,即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除养老保险外的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但调整不会影响职工社保待遇。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张琪表示,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这四项社会保险属于现收现付的基金筹集模式,在有结余的情况下,可以降低费率。而养老保险属于部分积累的基金筹集模式,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问题日趋突出,更需要一定数额的基金来保证未来养老保险的收支平衡。这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费率不能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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