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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

2012-06-030次浏览
小新客服
临近开学,一项有利于深圳学生人身保障的措施也即将推出。市政府决定在全面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增加推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此制定颁布了实施方案。

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学校和学生安全保险体系,市政府决定在全面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校方责任险)的基础上,增加推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学生意外伤害险)。将遵循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我市教育和谐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

据悉,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是,在深圳市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学生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是,在深圳市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籍(园)学生。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每年自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可连年购买)。

每人死亡或伤残补偿金最高限额10万

根据方案规定,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有责即赔”,即在被保险人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园)内外活动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学生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是“有险即赔”,即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应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受伤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应依照约定赔偿。

至于保险费和赔偿金额限额方面,校方责任险:保险费按学生每年每人5元计算。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所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每次事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500万元。学生意外伤害险:保险费按学生每年每人15元计算。每人死亡或伤残补偿金最高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最高限额1万元。

意外伤害险按1∶1∶1比例承担

方案还规定了保险费的支付办法。校方责任险保险费按照学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含光明、坪山新区,下同)财政支付,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生监护人按1∶1∶1比例承担,即财政、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生监护人各支付5元。

财政、教育发展基金会支付部分,按照学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财政和教育发展基金会承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经费预算。其中市财政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高校、市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籍(园)学生有关保费的支付;各区财政、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本区在籍(园)学生有关保费的支付。

根据具体情况,方案还规定,学生监护人不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的,财政和教育发展基金会不予补助,学生将不享有学生意外伤害险;学生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的,财政和教育发展基金会予以补助,学生将享有15元份额的学生意外伤害险,其保费缴交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承保公司另行制定;深圳户籍的低保家庭学生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的,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两种保险捆绑9月1日同时实施

为使理赔工作更加方便、合理和快捷,上述两种保险实行捆绑招标(两年招标一次)和一并实施,即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和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统一运作。市教育局作为投保人和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校方责任险协议》,市教育局作为投保人委托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学生意外伤害险协议》。保险责任期限内的日常运作、经营结果以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和相关费用由承保公司承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和协调。

依法依规界定校方责任险、学生意外伤害险的赔付责任和赔付方式。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校(园)方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校方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还可向保险人申请校方责任险赔付。

据悉,由于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险实行捆绑招标和一并实施,结合学校的运行规律,我市2010年学生意外伤害险与2010年校方责任险按照一个完整的学年度(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止)为期限同时招标,并从2010年9月1日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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