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5年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投保人陈其在中途下落不明。法院宣告陈其死亡时,已超过保险期限1年,保险公司便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法院审理发现,按法定程序,公民下落不明至宣告死亡时间需要5年。如果陈其在投保时就失踪,到其宣告死亡时间必然会超过5年。
经法院一审、二审,认为宣告死亡时间超过保险期限这一内容,不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内,遂判决保险公司按额赔付10万元。
昨日,成都中院将此作为示范性案例公布,要求全市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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