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出了交通事故,出租公司自行修理花了48000余元,而保险公司定损额是28000余元,事后,出租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丰台法院依据双方均认可的修车费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6988元及拖车费320元。
出租公司诉称,2007年12月19日,该公司出租车与他车发生追尾事故,出租司机负全责。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定损额为28535.48元。但是这一价格远远低于修车费用,出租公司按照此价格多方寻找修理厂均被告知无法修理。
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提出,北京几大保险公司定损价格基本相同,而且足以满足正常修车费用;出租公司提供的汽修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前后存在出入,且工时费没有明确记载;此外,出租公司应向事故无责方索赔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项下的400元财产损失,应从其诉讼请求数额中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赔偿保险金,其未付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租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拖车费的请求,理由正当,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出租公司保险金36988元及拖车费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