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社会保险法草案

2012-02-1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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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在不停的修改中,人大常委会也从各渠道了解到不同的需求,在立法时会充分考虑到多数人的利益。

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第三次审议该草案。

明确医保先行支付义务

按照现行做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十五年,缴费不足十五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认为该做法不尽合理。

为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二审稿规定,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是,实践中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

为此,三审稿增加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全国社保基金应定期公布财务情况

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和监督检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 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草案还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

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现在有些地方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统一,影响了征缴效率,增加了征收成本,同时也不方便单位和个人缴费,社会意见较大。

为此,草案三审稿明确,“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针对草案二审稿,有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管理的内容比较多,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权利的内容比较少,社会保险法应当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监督等权利。

为此,草案三审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出台,要求2009年前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20年之前覆盖全国所有的农村适龄居民等。

有的常委委员和公众提出,社会保险法应当对此作出规定。为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待遇。” 

二次审议后公众提出意见7万多条

社会保险法草案在二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7万多条。

据了解,草案共91条,每一条都有大量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有16个条款的意见和建议数量达900条以上,最少的条款也收到了295条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公众对五项社会保险制度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对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讨论尤为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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