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早在2014年就已出台相关政策,政策表明,云南省所有参加医保的居民,以后都可以不再缴纳大病医保费用,同时仍继续享受大病保险福利。
云南省社保厅在保证每年的居民报销金额与统筹医保资金能够达到平衡的条件下,从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部分基金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参保居民大病医疗的需求,这样,2014年云南省城镇居民参加大病医保个人不再缴费。
人社厅发文要求各地要按照相关文件,并结合各地实际,确定从基金中划出的具体标准和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对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不具备省级统筹的条件,各地要继续做好州(市)级统筹管理工作,从而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也就是说,大病医保参保人不再缴费,而费用就从省级或州市级统筹的医保基金中划出。
大病保险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
人社厅发文要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在确保基金安全、信息安全、有效监管和参保人员待遇的前提下,向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购买服务要通过政府招标平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确定。若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过渡一段时间,暂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每年公布大病保险收支接受监督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要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每年上半年将上年大病保险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内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每年省去50元
据悉,2010年,云南省政府出台《云南省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办法》,规定筹资标准为一般人群个人缴费50元,特殊人群个人缴费30元,也就是说,每人每年自付50元参加大病医保,享受住院等费用报销之后,达到一定的数额,还可以再报销一部分费用,住院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报销比例上再报销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6万元。
另外,昨天人社厅还对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待遇享受作了明确规定,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后的次月,即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时间和享受待遇的时间不受财政补助结算时间限制。
新生儿3个月内参保 出生起就享待遇
昨天,人社厅也就新生儿的医保政策给了说明,新生儿凭身份证号码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后次月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政策明确指出,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参保手续之后,从新生儿出生之日开始产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报销。专业人士分析,新生婴儿在缴纳医疗保险之后,参保之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来报销,此项政策主要是为了减轻婴儿家长的经济压力。许多新生婴儿出生后会因为各种原因,会继续留在医院里接受相关治疗,如果没有参加医保,后续产生的各种费用也将是这个家庭里不小的开支,整体压力会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