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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让“新农合”员工代替职工医保不可取

2018-01-24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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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不能够代替职工医保,职工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近日经句容市劳动人事针对一起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而使员工医疗费报销多了10万多元的差额进行仲裁、审理。

新一站保险网11月14日讯,“新农合”能否代替职工医保?一起因此导致的医疗待遇纠纷案给出答案:“不能!”近日经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审理终结,裁决用人单位违法,被判支付相应待遇费用等。

周某1995年进入句容市某公司工作至今,2008年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她则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农合”。2016年周某患病,在医疗费报销时,因“新农合”与职工医保之间的报销差异,产生了10多万元的报销差额,在与单位协商无果后,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其病假工资及医疗费待遇共计18万元。

庭审中,公司辩称周某未主动提出要缴纳职工医保,而是参加了“新农合”,双方就相关责任也达成协议,并且“新农合”已经报销了相关的医疗费用,周某主张的与职工医保之间的医疗待遇差异不应由公司承担。

对此,句容市仲裁委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职工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新农合”不能代替、抵消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未为周某缴纳职工医保属于违法行为,而由此导致她在患病期间本应享受的医保待遇而不能享受,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应由单位负担。最终,句容市仲裁委裁决单位向周某支付医疗费待遇、病假工资共计15万余元。

城镇职工要明确概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对象有是乡镇、无工作人员,缴费低。与职工医疗不同,一定要避免用工单位以户籍在农村为由,让职工用“新农合”来代替“职工医保”,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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