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黑龙江省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城市,哈尔滨市将于9月1日正式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工作。
政府从新农合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参合居民不用额外缴费就能在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的基础上,由商业保险机构给予50%的二次补偿。
享受对象
哈尔滨市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对象为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参合居民。
补偿政策
凡参合居民一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符合新农合补偿政策规定的住院(含门诊特殊及慢性病治疗)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1.2万元以上的部分,再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50%的二次补偿。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不重复扣减,只扣减一次,报销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
保费标准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费从新农合基金中划缴,参合居民不需另行缴费,参加当年新农合即视为自动参加大病保险。2015年筹资标准为每人20元,今后,大病保险保费会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和保障范围的扩大做出相应的调整。
报销方式
哈尔滨市参合居民在新农合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可享受到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补偿与大病保险理赔的“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在非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先由参合患者个人先行结算所有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报销补偿手续。
当地新农合与商业保险机构实行合署办公,共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参合患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的赔付工作,报销款直接划入个人银行账户。
对于跨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节点由医疗机构进行分割结算,参合居民分别享受上、下年度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补偿和大病保险政策待遇。参合居民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向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障补偿和大病保险补偿,避免因时间延误发生不能享受新农合待遇的问题。
参合居民对定点医疗机构补偿的金额有异议时,可在获得补偿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提出复审申请。
补偿流程
哈尔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标准、统一筹资管理、统一赔付比例和统一业务流程。参合居民的住院(含门诊特殊及慢性病治疗)医疗费用按照先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再大病保险理赔、后民政医疗救助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序进行补偿。
如参合患者在申请补偿期间去世,其大病保险补偿资金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时,继承人需同时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力文件方可领取补偿金;如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补偿金,其合法监护人需同时提供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督权的证明。如不能提供证明,则不能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