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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农合医保做政策调整 将逐步取消42种重大疾病转诊限制

2015-08-0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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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30元予以资助。要逐步取消 42 种重大疾病的转诊限制,维护参合农民就医选择的自主权。

近日,吉林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在通知中表明,2015年,新农合的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60元(中央204元,省101.4元,县、市54.6元;延边州执行西部政策:中央252元,省70.2元,县、市 37.8元)。农民个人参合缴费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460元。

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30元予以资助。各地要提前做好财政预算,确保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在9月底前足额到位,严禁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新农合基金。

凡在我省县域内农村常住的农村居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如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不予报销;继续实行连续缴费和年度内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城镇职工不得参合,参合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待遇。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召开新农合启动工作会议,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不得超过2015年的2月底。

另外,2015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不低于75%,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各项补偿累加封顶线为16万元。要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将门诊服务逐步引向基层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按病种差异性的报销补偿政策,不断完善转诊制度,推行分级诊疗,引导农民合理利用医疗服务,努力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 不经省新农合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自行调整补偿方案。凡是与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政策或规定一律废止,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公告,确保2015年1 月1日如期启动补偿工作。

据悉,我省继续推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42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提高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要逐步取消 42 种重大疾病的转诊限制,维护参合农民就医选择的自主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42种重大疾病转诊政策并报省新农合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要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医药费用水平,正确引导参合农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维护参合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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