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会议上获悉,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目前,我市平邑县成为全国首批试点县。今年,我市将按照国家选择10%的县区进行试点的要求,推动完成国家批准我市的首批试点任务,到2020年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政府每人每月补助55元基础养老金
《意见》规定,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5个档次,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鼓励青年、中年农村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规定。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为: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和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市纳入国家试点的县给予80%的补助,其余20%部分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按25%和75%比例分担。
2、缴费补贴。县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政府将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加新农保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为: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人的资格由试点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由县区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待遇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农民收入增长、基金收支平衡等因素,适时调整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新农保关系可转移。
《意见》规定,已经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标准进行核算。领取前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对已经参加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应停止领取养老金,并应按新农保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达到新农保领取条件时,按新农保标准领取。60 周岁以上的,原待遇不变,享受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意见》要求,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农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