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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了,合同解除权莫滥用

2014-08-162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买保险时被问到身体情况,有所保留,签合同后会赔...答:《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br />问:阅读漫画《动真格的》,这告诉我们 ①公共权力,切...答: D 试题分析:漫画中“问责制”是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说明公共权力,切莫滥用。政府工作人员应该依法行政。有权必有责,用权须监督。没有涉及政府的职能问题。故本题选D项。③项本身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应排除。点评:注意漫画型选择题的解题方...<br />
近年来,随着购买保险的人数的增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由于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同保险人对同一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不同认识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或是争议也呈现上升的趋势。而相关行业标准的缺失也是导致目前保险纠纷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案件回放】

  2003年6月24日,张德利以自己为投保人、其子张龙涛为受益人同新华人寿哈尔滨分公司订立了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合同及附加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主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年缴保险费2700元。附加险为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费260元,保险期限为1年。新华人寿于当年6月23日通过转账的方式收取了投保人首期的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费。

  2004年8月11日,张德利将4560元存入该存折(包括其子的1600元保险费)。新华人寿于2004年8月18日通过转账将其子的1600元保险费收取,余款2960元保险费划款未成功。

  2004年9月15日,投保人张德利因突发脑溢血而死亡。

  随后,新华人寿有关理赔人员进行了查勘,对被保险人因脑溢血死亡的医学结论和死亡的事实并无异议。

  2004年10月14日,新华人寿同意给付5万元保险费。

  2004年10月22日,在办理取款手续时,张家被告知保险公司已作出拒赔的理赔决定。

  新华人寿哈尔滨分公司拒赔的理由是:

  1、2000年,张德利曾经因腹部的刀外伤在医院治疗过,而在张投保时未将此事告知保险公司。

  2、第二年主险的保险费不变,还是2700元;附加险的保险费由原来的260元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而增加到312元。投保人在60天的宽展期内只缴纳保险费2960元,缴费不足并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且未经复效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此后,双方虽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1月,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不得不将新华人寿诉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新华人寿全额给付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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